原告张江林与被告马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原告张江林与被告马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2 09:24:21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渑民一初字第654号 |
原告张江林,男,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 被告马建国,男,成年,汉族。 原告张江林与被告马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江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建国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9日被告马建国向我借款1000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付款75000元,余款25000元至今一直未还,现诉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1年11月19日证明条1份。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开庭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1月19日,被告马建国从原告张江林处借款100000元,后偿还75000元,下余25000元借款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建国所欠原告张江林2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应予支持。被告马建国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建国偿还原告张江林2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马建国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邦军 代审 判 员 张苏波 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佳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