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范举与被上诉人范玉顺、周趁芝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范举与被上诉人范玉顺、周趁芝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09:43:20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二终字第20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举,曾用名范俱玮,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刘虎,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玉顺,男,1935年1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付轩、罗海盛,河南君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趁芝,女,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永强,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举与被上诉人范玉顺、周趁芝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2)鄢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举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光辉、刘虎,被上诉人范玉顺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付轩、罗海盛,被上诉人周趁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鄢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王伟琪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一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