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尹凤停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被告人尹凤停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2 10:27:01 |
| 禹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禹刑初字第456号 |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凤停,男,1965年出生。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3)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凤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云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凤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3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尹凤停酒后无证驾驶套牌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禹州市顺店镇南袁庄村路段时,先后与路边儿童刘思媛及任爱芳的民宅相撞,造成汽车、任爱芳的民宅及门口树木损毁,刘思媛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尹凤停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凤停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尹凤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尹凤停酒后无证驾驶套牌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禹州市顺店镇南袁庄村路段时,先后与路边儿童刘思媛及任爱芳的民宅相撞,造成汽车、任爱芳的民宅及门口树木损毁,刘思媛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尹凤停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尹凤停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凤停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证人王XX、陈XX、康XX证言,禹州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尸检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禹公交认字[2013]第01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许昌安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安民司鉴所(2013)第10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禹州市公安局禹公刑技(交)法尸检字2013第19号刑事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凤停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套牌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凤停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凤停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凤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李 培 人民陪审员:李娜敏 人民陪审员:邵华敏 二○一三年 九 月六日 书 记 员:葛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