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小霞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刘小霞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2 10:34:18 |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平民初字第1077号 |
原告刘小霞,女,1971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冯长来,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麻小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长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与被告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争吵,自2008年11月分居至今。现要求离婚并抚养其子,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冯长来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小霞与被告冯长来于1996年打工相识后自由恋爱,1998年4月9日登记结婚,原告刘小霞于2003年4月8日生育一子冯XX,该子现随原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计生证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刘小霞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其与被告冯长来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小霞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麻小启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