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三虎诉李桂生、张润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王三虎诉李桂生、张润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11:08:00 |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偃民六初字第220号 |
王三虎,男。 被告李桂生,男。 被告张润环,女,系李桂生之妻。 原告王三虎诉被告李桂生、张润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三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桂生、张润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三虎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诉全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李桂生、张润环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桂生为经营的塑料加工业务急需借用原告现金30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用期一年。借款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张。之后,一年期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清偿了当年的利息。后要求续用一年,又重新向原告更换了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叁万元正,月息2分,用期1年。2012.6.1号。桂生。”如今,用期又过,原告决定不再让被告借用。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原告王三虎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张,证明借款的事实。 被告李桂生、张润环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李桂生欠原告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被告王三虎出具的借条在卷资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故原告的欠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桂生,张润环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王三虎欠款30000元,并承担欠款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桂生、张润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刘 伟 国 审 判 员:刘 建 明 人民陪审员:王 聪 灿 二0一三年八 月 九 日 代 书 记 员:黄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