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靖纪民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靖纪民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11:10:59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兰刑初字第29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靖纪民,男,1967年1月20日生。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7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2)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靖纪民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靖纪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4月9日夜,被告人靖纪民同赵波、高月强(已判刑)等人预谋踩点后,将虚增货物重量遥控装置安放在兰考县城关镇鑫峰钢业有限公司的地磅下面伺机作案,2012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靖纪民同赵波、高月强等人租用一货车将事先购买的废旧钢铁运至该公司出卖,在称重过程中,被告人靖纪民、赵波等人遥控操作该虚增装置使其所买的废旧钢铁虚增9余吨,此举骗取该公司现金2.7万元。 2.2012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靖纪民同赵波、高月强等人租用一货车将事先购买的废旧钢铁运至鑫峰钢业有限公司出卖,欲用相同手段实施诈骗,被该公司过磅工作人员识破而使其诈骗未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靖纪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靖纪民在实施第二起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靖纪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4月初,被告人靖纪民同赵波、高月强(已判刑)共谋利用虚增货物重量遥控装置进行诈骗。2012年4月9日夜,赵波伙同他人预谋踩点后,将虚增货物重量遥控装置放在兰考县城关镇鑫峰钢业有限公司的地磅下面。2012年4月11日下午,赵波、高月强等人租用一货车将事先由高月强出资购买的废旧钢铁运至该公司出卖。在称重过程中,赵波遥控操作该虚增装置使其所买的废旧钢铁虚增9余吨,骗取该公司现金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靖纪民户籍证明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山东省邹平县看守所羁押证明、山东省邹平县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经上网追逃,靖纪民在其家门前被抓获的事实;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诈骗使用的虚增货物重量遥控装置及遥控器;入库单复印件、鑫峰钢铁厂过磅凭证复印件、称重单复印件证明赵波、高月强到鑫峰钢业有限公司卖废钢铁的相关手续;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记录证明赵波、高月强从石现霞处购买废钢铁的价格;本院(2012)兰刑初字第337号、第24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赵波、高月强被判刑情况;2.被害人张松陈述证明两个山东人来公司卖铁时使用虚增货物重量遥控装置进行诈骗,被验货员识破的事实;3.证人石现某、沈翠某、史显某证言证明有四五个人来拉过一车废钢铁,车是红色半挂货车;证人吴广某证言证明有一辆拉废铁的红色半挂货车来过磅及其重量;证人罗张某、张得某证言证明往兰考送货,货主在钢厂卖货时因过磅被抓住的事实;证人吴宏某证言证明有人来公司卖货时,欲使用虚增货物重量遥控装置诈骗,被验货员识破的事实; 4.同案犯赵波、高月强供述同靖纪民预谋后,他们利用虚增货物重量遥控装置在兰考县鑫峰钢业有限公司实施诈骗的事实;5.被告人靖纪民供述其同赵波、高月强预谋利用虚增货物重量遥控装置诈骗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靖纪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因靖纪民及同案犯赵波、高月强供述均证实此次作案靖纪民不知情,故对该起犯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靖纪民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仅参与预谋,未参与具体实施,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靖纪民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鉴于靖纪民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且又系初犯、偶犯,依法可对其单处罚金。靖纪民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靖纪民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思杰 审 判 员 张 茜 人民陪审员 翟 颖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瑛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