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亮、付翠霞与被上诉人刘正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王亮、付翠霞与被上诉人刘正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2 11:11:35 |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商民三终字第18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亮,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翠霞,女,1963年5月出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胜利,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升,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齐化,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亮、付翠霞与被上诉人刘正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正升于2012年7月4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购纸款53203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商梁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王亮、付翠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亮、付翠霞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及上诉人王亮,被上诉人刘正升之委托代理人李齐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志林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白中哲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