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海江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秦海江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11:23:23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兰刑初字第30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海江,男,1971年9月28日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8月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3)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海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海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秦海江酒后无证驾驶豫B65965小轿车,沿兰仪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汤坟路口向北拐弯时,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进行检测,被告人秦海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2.3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海江在道路上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秦海江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海江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秦海江在兰考县仪封乡汤坟村饮酒后,无证(被兰考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500元)驾驶牌号为豫B65965灰色“五菱”牌小型汽车,沿兰考至仪封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商干渠南50米处时,被兰考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进行检测,被告人秦海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2.35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兰考县交警大队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证实秦海江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被告人秦海江户籍证明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抽血照片、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明秦海江本人血样情况;扣押、发还清单、车辆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秦海江所驾驶车辆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秦海江未办理驾驶证;执勤民警张结实、杨广森证明材料均证实秦海江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事实;豫公交决字[2013]第410225-2900189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一张证实秦海江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罚款500元的事实; 2. 被告人秦海江供述证明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的事实。3. 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13-1215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秦海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2.35mg/100ml;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海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海江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及被告人秦海江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海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3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栗志起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