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刚强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上政土[2013]004号“关于注销小岳寺乡张刚强持有的上国用(2009)第0348号、上国用(2009)第03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一案

文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2016-07-11 06:19
原告张刚强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上政土[2013]004号“关于注销小岳寺乡张刚强持有的上国用(2009)第0348号、上国用(2009)第03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22 12:53:23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上行初字第47号

原告张刚强,男,1976年4月。

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蔡县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蔡县粮食局。

委托代理人贾长波,河南上蔡县粮食局办公室主任。

原告张刚强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上政土[2013]004号“关于注销小岳寺乡张刚强持有的上国用(2009)第0348号、上国用(2009)第03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上蔡县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和上蔡县粮食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8日、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刚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计红,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慧,第三人上蔡县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玉新,第三人上蔡县粮食局委托代理人贾长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上政土[2013]004号“关于注销小岳寺乡张刚强持有的上国用(2009)第0348号、上国用(2009)第03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该决定载明:小岳寺乡张刚强持有的上国用(2009)第0348号、上国用(2009)第03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地籍档案及办理情况经政府依法组织人员调查审核。经查:张刚强持有的上国用(2009)第0348号、上国用(2009)第03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宗地位于上蔡县宏丰粮油公司原小岳寺粮库大门口两侧,四至为:东至宏丰粮油公司,西至搬运站,南至公路,北至宏丰粮油公司,土地面积共计1484.40平方米。证载宗地原属上蔡县宏丰粮油公司原小岳寺粮库使用的国有土地,2008年经上蔡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委托河南联诚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2008年8月2日张刚强拍卖中标后,凭成交确认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土地变更登记,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8月为张刚强颁发了上国用(2009)第0348号、上国用(2009)第03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来因与群众发生纠纷,县纪委进行了立案调查,认定在拍卖过程中存在行贿违法行为;2010年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行贿指控张刚强;2010年9月上蔡县人民法院以(2010)上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刚强在拍卖前违反有关拍卖法律法规,找陪标人采取应价不加价的手段,竞拍到国有资产(即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根据以上事实,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作出如下决定:注销小岳寺乡张刚强持有的上国用(2009)第0348号、上国用(2009)第03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递交的事实证据有:1、关于小岳寺乡粮库土地争议的情况反映;2、2012年11月9日对张刚强的询问笔录;3、(2010)上刑初字第107号判决书;4、房地产处置经过;5、身份证复印件;6、张刚强两证土地登记档案。被告递交的程序证据有:1、公证书;2、送达回证两份;3、审核意见表;4、“注销决定”审核意见;5、调查报告;6、立案表;7、行政告知书及送达回证;8、听证申请书;9、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0、集体讨论笔录;11、通知及送达回证;12、情况汇报两份;13、申请书;14、回复意见。

被告递交的法律依据有:1、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2004年);4、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原告诉称,原告张刚强所持有的两个国有土地使用证,系河南联诚拍卖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日拍卖上蔡县小岳寺粮库部分房地产竞拍的土地,该宗房地产评估价为73万余元,原告以76万元竞得,经依法评估出让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出让金及各种税费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在各种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县政府所属国土局工作人员按照程序依法丈量测绘、地籍调查、逐级审核批准为原告张刚强颁发了上国用(2009)第0348号、上国用(2009)第03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整个颁发程序合法并有政府批文,并无任何不妥之处。几年后县政府以张刚强在拍卖过程中存在行贿违法行为,县纪委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引用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不作认真调查,违背客观事实予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是错误的。其一:原告张刚强在拍卖过程中并不存在行贿行为,张刚强在拍卖过程中并不认识某局长,张刚强公开竞得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的时间是2008年8月2日,而给某局长行贿的时间是2008年10月31日,是在原告竞得土地两个月以后才给其行贿的,可见被告机关工作人员混淆事实,偷换法律概念,不懂得拍卖成交和拍卖过程;其二:张刚强在竞拍时既没有违反拍卖法律又没有违法获取不正当利益,拍卖公司在拍卖该宗土地时,在《河南商报》刊登数日后,只有张刚强一个人报名,开拍的前一天为了能够如期拍卖,寻找了一个竞买人,但是竞买人之间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上蔡县宏丰公司的财产权益。评估价为73万元,拍卖价为76万元成交。既符合宏丰公司的处置愿望,也确保了小岳寺粮所土地的增值,如果竞买人恶意串通必须造成流拍或者降价出售,而张刚强高出评估价竞得并不是违法获取的利益;其三:与群众发生纠纷纯系无理取闹,小岳寺粮所部分土地原系征用小岳寺时庄村村组土地,已由集体转为国有,并无任何权属争议。张刚强通过拍卖竞得后,经政府评估出让均合法,县政府以一些不成立的事由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明显的滥用职权。县政府为原告颁发土地使用证,是一种行政确认登记行为,而决定予以注销并无法律上的规定,而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政策也没有注销土地使用证决定的法律概念。被告所依据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第十一条,也没有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决定属其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政。并且没有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剥夺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被告县政府作出的注销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给原告一个打工者造成倾家荡产,近二百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此诉请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2000)上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2、(2000)驻行终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3、(2008)上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裁定书;4、拍卖成交确认书;5、收款收据;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被告辩称: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证书,换发新的证书”。被告在为原告张刚强颁发的上国用(2009)0348号、03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经过上蔡县粮食局2012年9月17日的情况反映、和2010年9月2日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以及2012年9月20日上蔡县纪委调查组出具的“上蔡县宏丰粮油购销集团有限公司处置小岳寺乡粮库房地产经过以上材料均已证实被告张刚强为了打到购买上蔡县小岳寺乡粮库房地产经过。以上材料均已证实,原告张刚强为了达到购买上蔡县宏丰粮油购销集团有限公司处置的1484.4平方米国有土地和226平方米房产。在拍卖报名仅仅一人不能开标的情况下,伙同齐合营等,找县农业银行李俊山配标,弄虚作假开标,达到竞标成功。在竞标中止后,又行贿20万元和笔记本电脑一台于粮食局局长促成竞标成功。签订了成交确认书,该成交确认书的签订存在违法行为。被告按照成交确认书作为张刚强的土地权属来源,因成交确认书的违法而直接导致为其颁证错误。被告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将为原告张刚强颁发的两证予以注销是履行法定职责,而不是滥用职权。被告在欲注销张刚强土地证时,已经进行了告知其有申辩权和听证权,张刚强业向被告递交了听证申请,被告已经通知张刚强听证,并告知其听证时间和地点。因张刚强放弃听证与被告剥夺其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是两个概念。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上政土[2013]004号注销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上蔡县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与被告辩称向一致。

第三人上蔡县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递交证据。

第三人上蔡县粮食局辩称与被告辩称向一致。

第三人上蔡县粮食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递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依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递交的证据1;该证据说明第三人上蔡县粮食局对小岳寺粮库土地争议的情况反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证据2;该证据说明2012年11月9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对张刚强的询问笔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证据3,说明2010年9月2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张刚强犯行贿罪名成立。并认定齐全营、张刚强在拍卖前违反有关拍卖法律规定,找陪标人采取应价不加价的手段,竟拍到国有资产,违法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证据4,该证据是中共上蔡县纪委调查组于2012年9月20日对“上蔡县宏丰粮油购销集团有限公司处置小岳寺粮库房地产经过”,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张刚强持有的上国用(2009)0348号、03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档案,是其办证时予以登记的材料,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程序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递交的证据1-3,以上证据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递交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收款收据;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递交的其它证据,本院不再一一予以评议。

原、被告递交的法律法规,本院予以采用。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日原告张刚强在上蔡县宏丰粮油购销集团有限公司在拍卖小岳寺粮库房地产时,拍卖中标,凭成交确认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土地变更登记,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8月20日为张刚强颁发了上国用(2009)第0348号、上国用(2009)第03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因与群众发生纠纷,县纪委进行立案调查,认定在拍卖过程中存在行贿违法行为。2010年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行贿指控张刚强,2010年9月上蔡县人民法院以(2010)上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刚强在拍卖前违反有关拍卖法律法规,找陪标人采取应价不加价的手段,竞拍到国有资产(即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根据以上事实,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作出上政土(2013)004号文件:“关于注销小岳寺乡张刚强持有的上国用(2009)第0348号、上国用(2009)第03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为此,原告张刚强不服,认为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注销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证书,换发新的证书”。2012年9月17日依据上蔡县粮食局的情况反映,中共上蔡县纪委进行立案调查,认定张刚强在拍卖上蔡县小岳寺粮库土地过程中存在行贿违法行为。2010年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名指控张刚强,2010年9月上蔡县人民法院以(2010)上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刚强犯行贿罪名成立,张刚强在拍卖前违反有关拍卖法律法规,找陪标人采取应价不加价的手段,竞拍到国有资产(即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依据以上事实,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土(2013)004号文件:“关于注销小岳寺乡张刚强持有的上国用(2009)第0348号、上国用(2009)第03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刚强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刚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黄新军

                                             审判员    杨贺炜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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