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超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张超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5 08:31:36 |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179号 |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超,男,1982年9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超逮捕,2013年9月13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1日20时10分,被告人张超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B04998轿车在新野县朝阳路与大桥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超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36.09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超的供述、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超在繁华街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超认罪态度较好,该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鲁小明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铭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