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鹏与被告曹书勤离婚纠纷一案

文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2016-07-11 12:09
原告秦鹏与被告曹书勤离婚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25 08:20:26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平民初字第584号

原告秦鹏,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曹书勤,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秦鹏与被告曹书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书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鹏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4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5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秦xx。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培养夫妻感情,2010年年底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现其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秦xx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曹书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4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5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秦xx,现随原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培养夫妻感情,经常生气。原告为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本应互让互谅,互相体贴,以建立稳固的夫妻和家庭关系,共同抚育其子健康成长,而本案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培养夫妻感情,经常生气,被告于2010年年底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子秦xx,现随原告父母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故该子应由原告抚养。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其收入和财产状况无法查明,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暂不处理,原告可待被告有明确地址后就其子抚养问题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秦鹏与被告曹书勤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秦xx由原告秦鹏抚养。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秦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振 宇

                           审  判  员  姚    琳

                           人民陪审员  韩 仁 长

                          二 ○ 一 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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