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程娜及沈祥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 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程娜及沈祥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5 08:44:49 |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南民再终字第32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卓,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溢,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娜,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陈曼,女,生于1946年,回族。代理权限:代为变更、放弃、和解、执行。 委托代理人:宗荣平,女,生于1971年,汉族,住南阳市独山大道。 一审被告:沈祥发,男,汉族,生于l956年11月13日,住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云,女,生于1968年,汉族,住南阳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娜及一审被告沈祥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南民商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7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5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溢和被申请人程娜的委托代理人陈曼、宗荣平及一审被告沈祥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南民商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和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民商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晓 峰 审 判 员 郭 东 汉 代理审判员 吴 春 哲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