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娅丽与王亚杰离婚纠纷一案
| 宋娅丽与王亚杰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5 08:47:42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长民初字第03233号 |
原告:宋娅丽,女,1990年11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岩峰,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亚杰,男,1987年11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根东,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娅丽诉被告王亚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娅丽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娅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岩峰、被告王亚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根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娅丽诉称:2009年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8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月26日生育女儿王XX。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缺乏了解,未建立感情基础,致使婚后经常生气,被告一直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也因此报警,原告在被告家得不到半点温暖和丈夫的关爱,整日生活在恐惧中。原、被告之间已无任何感情可言,面对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亚杰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 原告宋娅丽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2012年9月25日长葛市石象乡派出所接处警记录1份及照片6张,证明被告王亚杰殴打原告宋娅丽,致原告宋娅丽多处受伤。 被告王亚杰未提供证据。 被告王亚杰对原告宋娅丽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称证据2中的接处警记录仅为原告宋娅丽单方陈述,并未查证落实,证据2中的照片并不能显示是原告宋娅丽本人的伤。 本院对原告宋娅丽所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故本院予以采纳;证据2不能证明被告王亚杰殴打原告宋娅丽,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9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8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2月28日生育女儿王XX。王XX现随被告王亚杰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宋娅丽诉请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因此,本院对其要求与被告王亚杰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娅丽要求与被告王亚杰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娅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桂红亮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魏占军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