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玉玺故意伤害一案
| 被告人曹玉玺故意伤害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5 09:05:45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0325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玉玺,男,1968年12月1日生。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2013年7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曹玉玺故意伤害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341号起诉书,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新青、被告人曹玉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2月15日上午,在泌阳县春水镇薛楼村委会医疗点门口,曹绍用和曹玉玺兄弟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随后二人互相进行了殴打,曹绍用被曹玉玺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曹绍用的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玉玺赔偿曹绍用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曹绍用对被告人曹玉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玉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被害人曹绍用的陈述、证人曹恒宇、曹建勋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玉玺与其兄长曹绍用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曹绍用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曹玉玺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告人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玉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田 永 伟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柯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