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拥军诉被告晁岱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韩拥军诉被告晁岱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5 09:27:27 |
|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清民初字第347号 |
原告:韩拥军,男。 委托代理人:柳廷喜,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晁岱严,男。 原告韩拥军诉被告晁岱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拥军于2013年1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0日公告向被告晁岱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与201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拥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廷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晁岱严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拥军诉称:2011年6月12日原告韩拥军在南乐县元村镇给被告晁岱严装修门市房屋,合款78000元,被告晁岱严未支付装修款,于2011年7月20日向原告韩拥军出具了欠款78000元的欠据。经原告韩拥军催要,被告晁岱严已支付58000元,下欠20000元至今未付,要求被告晁岱严支付欠款20000元。 被告晁岱严未应诉、未答辩。 原告韩拥军就其主张提供了被告晁岱严于2011年7月20日向原告韩拥军出具的欠据,证明被告晁岱严欠原告韩拥军78000元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拥军从事装饰生意,2011年6月原告韩拥军给被告晁岱严装修门市房屋,装修完工后,经结算装修款为78000元,被告晁岱严未即时支付该款,于2011年7月20日被告晁岱严向原告韩拥军出具一份欠据,证明被告晁岱严欠原告韩拥军装修款78000元。经原告韩拥军催要被告晁岱严支付原告装修款58000元,下欠20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韩拥军给被告晁岱严装修门市房屋,装修完工后,经结算装修款为78000元,被告晁岱严向原告韩拥军出具了欠据,双方装饰装修合同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诚实履行。原告韩拥军履行了房屋装饰装修义务,被告晁岱严理应支付清装修款,但至今未付清,属违约行为。故原告韩拥军请求被告晁岱严偿所欠装修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晁岱严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晁岱严偿还原告韩拥军欠款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晁岱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雷 奇 审 判 员 杨 杰 英 审 判 员 赵 志 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