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俊峰犯故意伤害罪

文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2016-07-11 12:11
被告人黄俊峰犯故意伤害罪
提交日期:2013-09-25 09:31:29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平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俊峰,又名黄俊锋,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7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1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8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俊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建国、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8日19时许,在平舆县李屯乡前岗村委前岗庄西南,被告人黄俊峰因琐事与被害人孟xx发生争吵,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黄俊峰用拳头将被害人孟xx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孟治国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孟xx对被告人黄俊峰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俊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xx的陈述,证人朱xx、朱x芳、孟x国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住院病历、收条、协议书、撤诉书、证明及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平)公(刑)鉴(法)字[2013]2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俊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俊峰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俊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3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艾薇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骆云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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