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红彬诉被告刘秀英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师红彬诉被告刘秀英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5 09:33:59 |
|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清民初字第538号 |
原告:师红彬,男。 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秀英,女。 原告师红彬诉被告刘秀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师红彬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刘秀英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向被告刘秀英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红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秀英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师红彬诉称:原告师红彬和被告刘秀英于2004年8月份左右在深圳打工时相识,2005年春节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4月4日生育女儿师淼颖,2007年3月5日生育儿子师勇博,现两个孩子均随原告师红彬一起生活,2009年3月3日在清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被告刘秀英对孩子不管不问,2009年3月被告刘秀英同原告师红彬的妹妹吵架之后将女儿师淼颖的手臂打骨折,2009年5月分居至今。被告刘秀英的上述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抚养两个孩子,自愿放弃应由被告刘秀英承担抚养费。 被告刘秀英未应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师红彬和被告刘秀英于2004年8月相识,2005年2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6年4月4日生育女儿师淼颖,2007年3月5日生育儿子师勇博,现两个孩子均随原告师红彬一起生活。2009年3月3日二人在清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被告刘秀英2012年4月离开原告师红彬家,分居至今。被告刘秀英外出后至今未与原告师红彬联系,现被告刘秀英外出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告师红彬和被告刘秀英共同生活过程中,时有纠纷,2012年4月发生纠纷后分居,分居期间,互无联系,互相未尽夫妻义务,足以说明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经破裂,故对原告师红彬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儿师淼颖、儿子师勇博,一直随原告师红彬生活,现被告刘秀英外出下落不明,两个子女由原告师红彬继续抚养为宜。原告师红彬自愿放弃由被告刘秀英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刘秀英经本院公告传唤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师红彬与被告刘秀英离婚。 二、婚生女儿师淼颖、儿子师勇博,由原告师红彬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师红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共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建 民 审 判 员 赵 志 民 审 判 员 杨 杰 英 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晓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