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会玲诉被告曹庆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 原告朱会玲诉被告曹庆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5 09:50:06 |
|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清民初字第860号 |
原告:朱会玲。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 被告:曹庆龙。 原告朱会玲诉被告曹庆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朱会玲于2013年4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曹庆龙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由审判员王旭栋、库锁庆和代理审判员于水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会玲、被告曹庆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会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在清丰县双庙砖瓦厂打工期间认识,未领取结婚证便于2004年8月18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同居后于2005年3月7日生育长子曹业成,2006年11月9日生育次子曹业天。因双方性格不合,同居期间常因家务琐事吵架,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分居。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由原告抚养费婚生长子曹业成和次子曹业天,由被告曹庆龙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被告曹庆龙辩称让原告承担大儿子曹业成的抚养费,由被告的父母抚养两个孩子。 根据原告起诉及法庭调查,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原告朱会玲与被告曹庆龙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2004年8月18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于2005年3月7日生育长子曹业成,现跟随原告朱会玲生活,2006年11月9日生育次子曹业天,现跟随被告曹庆龙的父母生活。被告曹庆龙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另查明,被告曹庆龙的父亲曹长喜愿意代曹庆龙抚养次子曹业天。原告朱会玲愿意支付次子曹业天的抚养费2000元。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长子曹业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有利于曹业成的成长,原告朱会玲愿意承担曹业成的抚养费,长子由原告朱会玲抚养为宜;次子曹业天一直跟随被告曹庆龙的父母生活,曹庆龙的父母愿意代曹庆龙抚养孩子,且有抚养能力,该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由被告曹庆龙的父母代被告曹庆龙抚养次子曹业天,原告朱会玲愿意给付次子曹业天的抚养费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子曹业成由原告朱会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朱会玲自行负担。 二、次子由曹业天由被告曹庆龙的父亲代曹庆龙抚养,原告朱会玲支付曹业天的抚养费2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会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旭 栋 审 判 员 库 锁 庆 代理审判员 于 水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邹 照 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