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镇南、韩力军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齐镇南、韩力军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0:04:23 |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濮刑初字第283号 |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镇南,男,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1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6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力军,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3年1月30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6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镇南、韩力军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镇南、韩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2年12月20日中午,被告人齐镇南窜至濮阳县梨园乡樊长治村东盗窃一个物探专用电源站,逃走时被人发现追回。 2013年1月7日夜,被告人齐镇南窜至濮阳县白堽乡宗潘寨村西盗窃一个物探专用电源站。以500元价格销于被告人韩力军。两个电源站价值46000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2012年12月15日夜,被告人齐镇南为了补上其管理的本公司线路被盗的采集站,窜至本公司在濮阳县白堽乡庞寨村东施工工地盗窃物探专用采集站两个,影响了物探公司的正常生产。经鉴定,该两个采集站价值6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齐镇南、韩力军,宣读了证人袁殿X、袁长X等人证言,搜查笔录,出示了中原油田物探公司证明及丢失单、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采集站及电源站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镇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齐镇南由于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韩力军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齐镇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韩力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2年12月20日中午,被告人齐镇南窜至濮阳县梨园乡樊长治村东盗窃一个物探专用电源站,逃走时被人发现追回。 2013年1月7日夜,被告人齐镇南窜至濮阳县白堽乡宗潘寨村西盗窃一个物探专用电源站。以500元价格销于被告人韩力军。案发后,赃物已发还给被害单位。经鉴定,两个电源站价值4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齐镇南供述:2012年12月的一天早上在梨园集我吃完饭回梨园乡樊长治村,出村往南走了约一百米左右,我见到一个电源站,心想电源站挺值钱的,就想偷个电源站卖两个钱花,见四周没有人,将电源站取下来,拎着电源站往西走了大约有三四十米,走上一条小路往北走了约十多米,樊长治村东看电瓶的四个人截住我,我说给他们乱着玩勒,我扭头回去将电源站拧上。距离现在约有一个多月前,我在白堽乡宗潘寨西地里干活,我负责查线,一天傍晚我到村东地里找任元X回来的时候,见地里没人,就顺手偷了一个电源站,我想着偷来先放好,干完活拿到家再想法卖掉,先藏在了玉米秸秆垛里。偷电源站走的时候正好碰到韩力军,我就告诉他了。韩力军说他父亲负责的线路上被盗了一个电源站,拿我偷的那个补上。后来我问他,他说实际上他没有拿去补他父亲的缺,电源站应该还在他手里放着。韩力军将电源站要走什么好处也没有给我,韩力军说等干完活后再给我说多少钱。 2、被告人韩力军供述:我在物探上干活,平时负责查线,平时工作需要电源站、采集站、电线等物品,大约一个月前的一天早上,我和同事去樊长治村吃饭,齐镇南找我们,说他偷了个电源站,没说放在什么地方。大约10天前,我的工地搬到了王称堌乡范屯村,我爸也在物探上干活,我爸告诉我工地上他负责的电源站少了一套。我见到齐镇南问他有个电源站,让我先用用,我爸少个电源站想给他补上,齐镇南说补吧,他让我自己去拿。我将电源站拿了,放在我的住处。我给我爸打电话,他怕出事,说别补了,我给齐镇南打电话说电源站补不上让他拿走。过了几天我们工地搬到王称堌乡相城村,电源站我没拿,一直在那放着。我将电源站拿走第二天,齐镇南给我要500元钱,我说将我爸的电源站补上才给他钱,后来没补上也没给他钱。电源站现在王称堌乡范屯村附近一个水闸旁的小屋放着。 3、证人袁殿X证言:我在油田物探公司担任副经理,我们物探公司现在梨园乡施工,梨园乡樊长治村地里的电源站被盗了。2012年12月17日早上7点多钟,梨园乡樊长治村东地里被盗了一个电源站,12月20日,该处又被盗了一个电源站,这次偷电源站的是我们的工人齐镇南。齐镇南偷电源站时被史金X、粟广X等人截住了,每个电源站价值约在三万五千元左右。电源站什么时间购买我不清楚,2012年10月24日投入使用。 4、证人袁长X证言:齐镇南是我们工程队的员工。我们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电源站和采集站经常有被盗的情况,根据公司的丢失单记录,2013年1月7日在白堽乡宗潘寨被盗过一个电源站。 5、证人史金X证言:2012年12月20日前两天,我们工程队的电源站被盗一个,具体位置在梨园乡樊长治村东地里。2012年12月20日上午10点钟左右,刚下过雪,我和彭林X、粟广X、平X、王殿X五人在梨园乡樊长治村东头的一间破房子里。我们往外看到樊长治村东一百多米的地方,有个人在电源站那里站着,他往四周看了看,大约有两三分钟,见四下没有人,就蹲下拧电源站两头的接头,把电源站拧下来拿着要走,我们几个人出来截住他,他说给我们乱着玩的,然后他自己把电源站重新接上了。偷电源站的叫齐镇南,家好像是文留镇刘楼村的。 6、证人彭林X证言、证人粟广X证言:内容同史金X证言。 7、证人李海X证言:我在油田物探公司保卫科工作,负责濮阳县白堽乡、梨园乡、王称堌乡的测油安全工作。我们公司在梨园乡樊长治村附近施过工,根据公司的丢失单记录,2012年12月16日在梨园乡樊长治村被盗过一个电源站。被盗电源站型号为LAD,具体站号无法核实。我们公司每年冬季测油施工,每年都有电源站被盗,每年都要买新的电源站,被盗电源站的具体购买时间及使用时间无法核实。被盗电源站价值34400元。 8、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源站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物探专用电源站两个鉴定价格为46000元。 9、丢失单:载有丢失电源站的时间、地点、名称、数量。 10、搜查笔录:在濮阳县王称固乡范屯村范振伦住处找到物探专用电源站一个。 11、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濮阳县公安局扣押物探专用电源站一个,2013年3月12日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12、中原油田物探公司证明:物探公司于2012年12月16、20日分别被盗电源站两个。 13、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中原油田向西安塞舍尔石油勘探仪器有限公司购买的电源站的单价是34400元。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2012年12月15日夜,被告人齐镇南为了补上其管理的本公司线路被盗的采集站,窜至本公司在濮阳县白堽乡庞寨村东施工工地盗窃物探专用采集站两个,影响了物探公司的正常生产。经鉴定,该两个采集站价值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齐镇南供述:距离现在约有一个多月前,我在梨园乡封寨村干活,有一天我负责的线路上被盗了两个采集站,我想到还要被公司罚钱,就想着去别人的线路上偷两个采集站补在我的线路上。第二天下午,我在白堽乡庞寨村东边的地里偷了两个采集站,补在我的线路上。采集站是物探上在地里放炮测油,采集站是采集数据用的。谁负责的采集站被盗,公司就罚负责人一百元或三百元不等。 2、证人袁殿X证言:2012年12月15日我队在濮阳县白堽乡庞寨村东头施工时3班被盗窃两个使用中的采集站,公安机关抓住齐镇南时才知道是被他偷了。采集站被盗必须是用工具把采集站两端的电缆线剪断,然后才能偷走。及时补充上采集站也需要重新换一条整线,需要一个多小时,如不及时补充采集站,大队整个工地无法工作,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补充不上采集站我们队1300多人,勘探面积约8平方公里,整个勘探数据无法收集,因为探测用的整个设备仪器、线路、电源站、采集站都是公司租赁别的单位的,不及时补上被盗电源站或者采集站,整个大队就无法工作。及时补充上采集站,也需要一个小时左右,损失人工费2万多元,设备的租赁费8万多元,如果不及时补充采集站,损失无法计算。齐镇南看管的线路上的采集站是否有丢失记录单不清楚,我们工人都会自己安装采集站、电源站。丢失采集站损失10万余元没有在证据,是按工人工资8小时计算的,再加上租赁设备的费用。 3、证人袁长X证言: 2012年12月15日我们公司在白堽乡庞寨村少了三个采集站,其中一次被盗了两个,另一次被盗了一个。丢失单上记录的是这些站被盗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当时没有记录。电源站的型号是LAD,采集站的型号是FDU,每个站都有站号,公司没有详细记录。物探公司每年开始干活时都要购买新的电源站或采集站,被盗的这些站的具体购买时间和使用时间不确定。我公司现有2010年的购站合同,上面记载一个电源站带一个地震仪是一条链,这条链单价为34400元,地震仪安装在电源站里面,所以电源站的单价就是34400元;三个采集站带一个地震仪是一条链,这条链的单价为14810元,每个采集站的单价约在4000多元。 4、证人杨义X证言:我们公司有1300多人,车辆150余辆,一次工作约8平方公里,齐镇南我不认识,是我们的员工。我们采集站、电源站经常被盗。一个采集站4千多五千元,一个电源站34000多元,电源站好安,安一个采集站得1个多小时,费工、费时、费力。安一个采集站损失约10万元左右,计算方式是人工费加上租赁费。采集站丢失都是及时补充,把损失减少到最低。 5、证人刘元X证言:我在物探集团中原分公司从事数据采集管理人员。采集站主要是在勘探地质时利用放炮时的瞬间震动,通过检波器串采集地震波并转换后传输给地震仪器,经处理了解地层构造。采集站使用时主要采集地震数据,非使用时主要是通过地震电缆的连接,传输其他使用中的采集站所接收的数据,如果其中一个采集站断开或者丢失将造成该采集站所在排列无法工作,甚至影响整个工区施工。采集站必须连续工作,在整个区域数据采集完毕后采集站才能移动搬迁。采集站丢失损坏或者被盗直接损失约3000多元,正在使用中时每小时的损失约10万余元。采集站不在工作区域丢失、损坏、被盗直接损失就是3000元左右,我在单位是无职称技术员、地震勘探工技师。采集站是法国进口的,说明书都是英文。 6、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采集站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物探专用采集站两个鉴定价格为6000元 13、中原油田物探公司证明:物探公司于2012年12月15被盗采集站两个。 14、丢失单:载有丢失采集站的时间、地点、名称、数量。 15、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中原油田向西安塞舍尔石油勘探仪器有限公司购买的采集站的单价是14810元。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镇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权利,符合盗窃罪特征;被告人齐镇南为了其个人目的,窃取正在使用中的设备,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权利和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镇南犯盗窃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被告人韩力军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力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齐镇南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齐镇南第一起盗窃电源站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镇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4日至2015年7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韩力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翟国玺 审 判 员 戴文顺 审 判 员 后利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军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