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闯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瑞闯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0:08:47 |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濮刑初字第322号 |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瑞闯,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6月20日投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0日21时30分,被告人王瑞闯驾驶豫J-53652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濮渠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濮阳县庆祖镇郑寨村闸口处时,与相向而行的濮阳县子岸乡高寨村高X轻驾驶的豫J-FC371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高X轻脑颅严重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后被告人王瑞闯驾车逃离现场。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瑞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 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王瑞闯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瑞闯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朱X兰、高X显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血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投案证明、王瑞闯驾驶证复印件、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瑞闯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王瑞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瑞闯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瑞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迎春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