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相龙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孙相龙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0:05:43 |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濮刑初字第313号 |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相龙,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3年7月19日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相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相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孙相龙驾驶豫JSL65X桑塔纳2000型轿车沿濮阳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管五星村北处时,与王梅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王梅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孙相龙的血乙醇含量为220.44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相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被害人王梅X陈述、血乙醇检验报告、驾驶车辆及人员信息、现场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案发经过、户籍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相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相龙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孙相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相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3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鲁玉平
二○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董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