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培显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被告人刘培显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0:12:40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334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培显,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2年7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被泌阳县公安局立案并查获查获,同年7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 56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培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被告人刘培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1日19时50分,被告人刘培显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QL2534两轮摩托车沿泌阳县付庄至村村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焦庄路段时从后面撞上张爱群停驶在路上的无牌号三轮农用车尾部,致使两轮摩托车损坏,刘培显本人受伤。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作出刑事技术鉴定刘培显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6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培显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张爱群的陈述,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公(驻)鉴(毒)字〔2012〕434号,刘培显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69mg/100ml及鉴定人资格证书;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被告人刘培显驾驶摩托车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两轮摩托车),泌公交认字(2012)第4128220170号事故责任认定书:张爱群于刘培显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培显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培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袁长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