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春林故意伤害一案
| 被告人吴春林故意伤害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0:18:53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0342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春林,男,1965年5月1日出生。2013年3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0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春林故意伤害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246号起诉书,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斌、被告人吴春林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3月20日凌晨二点左右,泌阳县羊册镇殷庄村委殷庄一组的贾章栓正在家中睡觉,吴春林踹门进入贾章栓家中,并用木棍将贾章栓腿部打伤,经鉴定:贾章栓的腿部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春林家人主动赔偿贾章栓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万元,贾章栓对被告人吴春林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春林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被害人贾章栓的陈述、证人张菲、吴纪萍、刘玉焕的证言,吴春林住人口基本信息、受伤部位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春林与被害人贾章栓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贾章栓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吴春林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告人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春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田 永 伟
二O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