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书全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 黄书全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1:38:21 |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南刑二终字第00090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书全,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书全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唐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黄书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黄书全所退赃款23277元,由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书全不服,以“一审认定贪污数额错误,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书全以服从原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书全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书全撤回上诉。 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庆 江 审 判 员 徐 建 淮 审 判 员 马 景 琦
二О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 兴 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