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葛市润鑫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 申请人长葛市润鑫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6:27:37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长民催字第01040号 |
申请人长葛市润鑫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石桥路村。 法定代表人,尚丙强,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长葛市润鑫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6015133、31300051.26015134、31300051.26015135、31300051.26015136、31300051.26015142、出票人为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0174010524900009016、付款人为许昌银行长葛市支行、收款人为长葛市春阳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41001559810050209424、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建行长葛市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17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11月17日、票面金额均为二十万元的承兑汇票五张均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葛市润鑫铝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国领 审 判 员 李翠琴 审 判 员 任伟娜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伟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