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绍军与岳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马绍军与岳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5 17:10:01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长民二初字第02848号 |
原告:马绍军,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金庚,长葛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新杰,男,1974年03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军岭,长葛市长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绍军因与被告岳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绍军及委托代理人王金庚、被告岳新杰的委托代理人王军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关系,被告为原告加工机械毛坯,截止2012年3月29日被告共计欠原告毛坯款83223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无奈,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8322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截止2012年3月29日,被告确实尚欠原告毛坯款83223元未付,但被告已于2012年4月16日偿还原告货款40000元、于2012年5月28日偿还原告货款20000元,目前,被告实欠原告货款23223元未付。另外,被告处现在还存放有原告供应的有质量问题的毛坯价值3180元,应退还给原告。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诉状中有笔误,应该是截止“2012年5月29日”,被告共欠原告毛坯款83223元。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认为其给原告出具欠条的时间确实是2012年3月29日,只是给原告出具欠条时,因一时疏忽,写完“2012年”后就写了“月”字的第一笔,这时才想起来又写了“3”字,并非是“13”月。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5月29日欠原告货款83223元;2、证人“郭长明”出庭证言,证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的时间是2012年5月29日,被告所述还款6万元的行为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之前。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两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4月16日偿还原告货款40000元、于2012年5月28日偿还原告货款20000元的事实。 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两组证据,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认为该欠条上所注明的时间是2012年3月29日,并非如原告所述是2012年5月29日;对证据2,被告认为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且该名证人系原告的会计,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所述与事实不符。 针对被告所举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认为该两笔还款行为均在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之前,该两笔还款已经在算账时予以扣除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及被告所举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证据2,本院认为该名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本案诉争的欠条时间即是2012年5月29日,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业务关系,被告为原告加工机械毛坯。2012年3月29日,经双方算账,被告尚欠原告毛坯款83223元未付,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欠条 今欠马绍军毛坯款捌万叁仟贰佰贰拾叁.(83223.00). 岳新杰 2012年/3月29日”。2012年4月16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0000元,2012年5月28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0000元,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223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货款83223元,而依据双方所举证据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足以认定被告已归还原告货款6万元,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仅欠原告23223元货款未付,对该笔货款被告应予偿付。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还存放有原告的不合格的毛坯,应予退还,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采信。基于上述理由,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新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绍军货款23223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二、驳回原告马绍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负担1499元,由被告负担381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被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红 审 判 员 赵伟锋 代审判员 王 宏
二O一三年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亚飞(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