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当迎与被告刘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文 /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2016-07-11 12:16
原告宋当迎与被告刘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26 08:39:26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卢民一初字第261号

原告宋当迎,女,1963年1月13日生。

被告刘小娟,又名刘迎春,女,1973年1月26日生。

原告宋当迎与被告刘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借她18.5万元,被告在借款过程中称几天后还款,并将本人买他人的宅基地权证押给她,不料被告因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她18.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1年7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65000元借条一份。2、2011年8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100000元借条一份。3、2011年9月3日20000元存款凭条一份。以上证据目的证实被告欠原告18.5万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被告以支付卢氏县东城小区工程款缺少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三次共计185000元,其中2011年7月5日从原告处借65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8月16日从原告处借10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9月3日由原告通过卢氏县农村信用社给被告汇款20000元。2013年1月22日被告因犯诈骗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上述借款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于是起诉来院。

基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借条以及被告的认可为证,被告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刘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当迎借款18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  斌

                        二O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田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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