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云创引诱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马云创引诱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6 08:33:43 |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少刑初字第038号 |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云创,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云创犯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华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云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1日晚,被告人马云创与齐××、赵×、齐××、赵××、齐一×、梁×等人酒后到新野县城凯撒KTV歌厅唱歌,期间,被告人马云创让齐××等人每人兑100元购买K粉,之后电话联系购买了500元的K粉。购买K粉后,被告人马云创通过宣扬吸食毒品的感受、教授吸食K粉的方法等手段,诱使齐×等人吸食,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的K粉中含有氯胺酮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云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云创的供述,证人齐×、赵×、齐××、赵××、齐一×、梁×的证言,新野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云创通过宣扬吸食毒品的感受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此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云创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2日起至2013 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陈 峰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雪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