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威犯交通肇事罪
| 陈威犯交通肇事罪 |
| 提交日期:2013-09-26 09:29:08 |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沈刑少初字第112号 |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威(曾用名陈巍),男,1987年2月6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2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 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威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4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陈威驾驶豫PS2066黑色捷达王牌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丘县高速路口时,撞住前方行人梁会珍、高浩宇,造成梁会珍、高浩宇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肇事后陈威驾车逃逸。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认定,被告人陈威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威与被害人梁会珍、高浩宇家人达成调解协议,陈威赔偿被害人家人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元,被害人家人对被告人陈威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XX、于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威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威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韩 涛 审 判 员 张晓莉 审 判 员 郭 慧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