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文理犯失火罪一案
| 被告人周文理犯失火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6 08:57:43 |
|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卢刑初字第70号 |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文理,男,1963年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卢氏县范里镇。因涉嫌犯失火罪于 2013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 2013年3月12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理犯失火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文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周文理在位于卢氏县范里镇车道沟村二组葫芦洼后梁三亩地烟田整地,休息时因在田边抽烟,不慎引燃身边的枯草将葫芦洼后梁集体林坡引燃引发火灾。经卢氏县林业勘查设计室现场勘察,过火有林地面积6.5333公顷,折合98亩。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周文理到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文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苗×、杜×、闫×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卢氏县林业勘察设计室火灾现场勘察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理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造成林坡过火有林地面积6.5333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文理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文理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文理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军川 代理审判员 薛少林 人民陪审员 李 昭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卢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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