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莫桂英犯失火罪一案

文 /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2016-07-11 12:16
被告人莫桂英犯失火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26 08:59:58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卢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桂英,女,1955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卢氏县徐家湾乡。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 2013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桂英犯失火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桂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莫桂英在卢氏县徐家湾乡丰太村石岭沟组前大坪地里挖育林坑时,因焚烧杂草不慎将石岭沟林坡引燃。经现场勘察,过火有林地面积45.6公顷,折合684亩。

另查明,林坡着火后,被告人莫桂英即向丰太村村干部报告了其引燃林坡的事实,后在扑火过程中被公安民警传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桂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任×、王×、贾×、韩×等人的证言,卢氏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卢氏县林业勘察设计室火灾现场勘察报告,卢氏县公安局徐家湾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桂英在野外用火不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林坡过火有林地面积45.6公顷(684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桂英在犯罪后能主动向基层组织报告其不慎将林坡引燃的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桂英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   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郜留剑      

审  判  员  张军川

人民陪审员  李  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常卢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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