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南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张南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0:09:39 |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沈刑少初字第119号 |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南南,女,出生于1981年11月24日。2012年12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南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南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南南在项城市郑郭镇张堂村以900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手中购买了一辆赛克牌电动自行车。2012年12月14日16时许,郑XX在沈丘县槐店镇闸北路万果园超市处发现了其女儿郑梦珂被盗的赛克牌电动自行车后报警。经价格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992元。 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郑梦珂。被告人张南南赔偿被害人1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张南南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南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梦珂陈述,证人郑XX、范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领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南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南南的行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南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郭 慧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