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耀杰与河南省鑫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杨耀杰与河南省鑫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0:26:45 |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管民二初字第1189号 |
原告杨耀杰,男,36岁。 委托代理人何保全,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宗学,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耀杰诉被告河南省鑫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耀杰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保全、被告法定代表人梁宗学及委托代理人韩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按照被告要求向其交付2万元作为承建驻马店十三香东厂房二次结构工程的保证金,保证金条注明原告进场20天后被告返还2万元保证金。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进驻该厂施工,另于4月25日和被告补签了施工合同。原告进场20天后向被告索要保证金,被告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被告不认识原告,也没有原告诉称的工程项目。原告没有将钱交到被告公司财务,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承包关系。被告公章曾经丢失过,估计原告被人诈骗,原告应到公安机关报案。二、原告提供的合同中第13条明确规定,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应当先提起仲裁诉讼。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诉讼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2013年4月25日《劳务承包合同》内容显示:工程名称为驻马店十三香东厂房建设;工程概况为十三香东厂房二次结构;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涉案《劳务承包合同》就履行协议过程中争议的解决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该约定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依法应为有效,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故本院对被告相应抗辩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耀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