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慧犯诈骗罪一案
| 被告人孙慧犯诈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1:09:41 |
|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刑初字第114号 |
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慧,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2013年3月11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慧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孙慧具有双重户籍,另一户籍姓名为吴红娟,出生日期为1982年5月3日,身份证号码:410923198205037269,籍贯:河南省南乐县人,住址:河南省南乐县福堪乡大杨庄村13号。 1、2009年2月份,被告人孙慧以吴红娟的名字经梁XX(已死亡)等人介绍,以结婚为由骗取本县西邵乡苏苑村的苏XX现金及财物共计22800元。孙慧在苏XX家居住几日后借机离开,并中断与被害人苏XX的联系。事发后,孙慧退赔苏XX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苏XX陈述,证人苏X卿证言,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婚证、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9年2月份,被告人孙慧经“大平”(基本情况不详)介绍,以结婚为由骗取山西省临汾市南贾镇西慰村李X彩礼款26600元。孙慧在李X家居住一个月后一起去北京打工,回来后借机离开并中断与被害人李X的联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X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09年6月份,被告人孙慧经梁XX等人介绍,以结婚为由骗取河北省临漳县张村乡花王村宋XX彩礼款13000元。后孙慧借机离开并中断与被害人宋XX的联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宋XX陈述,证人王XX证言,结婚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合证据:证人吴XX、孙XX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村委会证明,南乐县公安局西邵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南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假借以婚姻为名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慧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 (所判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30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冠勋 审 判 员 付利红 人民陪审员 苏国栋 二 ○ 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