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现荣与单新场离婚纠纷一案
| 马现荣与单新场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20:16 |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沈民初字第562号 |
原告马现荣,女, 1976年7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超云,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新场,男, 1976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马现荣与被告单新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现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超云,被告单新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现荣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1月16日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2010年11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因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无法与被告建立夫妻感情,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单新场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双方关系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现荣和被告单新场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农历10月6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0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均是再婚,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原告以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为由诉于本院,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马现荣请求与被告单新场离婚,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马现荣与被告单新场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现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丽 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永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