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爱红等二人贩卖毒品一案
| 被告人刘爱红等二人贩卖毒品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5:33:05 |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驿刑初字第367号 |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爱红,女,1968年6月29日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忠新,男,1962年5月15日生。2007年5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9年6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爱红、韩忠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刘爱红、韩忠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韩忠新接吸毒人员穆某军电话欲购买“老黄皮”后与被告人刘爱红联系求购毒品,后穆某军给韩忠新300元让韩忠新为其购买三小包“老黄皮”,作为报酬,穆某军为韩忠新购买一盒香烟。当日15时30分许,刘爱红携带五小包“老黄皮”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健康路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口,以每小包80元的价格卖给韩忠新“老黄皮”三小包,后在此蹲守布控的民警对韩忠新、刘爱红实施抓捕,抓捕过程中韩忠新将其中两包毒品扔掉,另一小包被缴获,民警从刘爱红包内缴获毒品可疑物两小包。经鉴定,该三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共重0.13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爱红、韩新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上缴毒品清单、物证照片、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爱红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被告人韩忠新为谋利而为他人代销代购毒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爱红、韩忠新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韩忠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爱红、韩忠新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爱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韩忠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殷长河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