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锋诉被告王玉霞离婚纠纷一案
| 孙国锋诉被告王玉霞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5:39:23 |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义民初字第418号 |
原告孙国锋,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王玉霞,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 原告孙国锋诉被告王玉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淑云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国锋、被告王玉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国锋诉称:近三年以来,被告在市区的一所茶社以打工为名,长期在外,不尽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年幼的女儿自两岁起就一直由我照顾。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王子轩由原告抚养。 被告王玉霞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如果与原告离婚,被告就无法和孩子共同生活。 原被告均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5月20日,孙国锋和王玉霞登记结婚。2007年1月16日(农历),婚生女王子轩出生。现在宜阳县小学上学。孩子上幼儿园之后,王玉霞在外打工,时常不回家。约两年前,被告离开家庭,至今未归。期间,女儿王子轩一直由孙国锋及其父母照顾。 另查明,孙国锋现在义煤集团机电总厂工作,月收入3000多元。王玉霞现没有工作。 原被告结婚时,被告陪嫁29寸TCL电视机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阪神冰箱一台。原告给被告购买白金和黄金戒指各一枚。 2012年11月 30日,王玉霞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由于孩子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玉霞撤回了起诉。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尊重,共同营造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孙国锋与被告王玉霞在婚后生活中,缺乏沟通,双方发生矛盾后,不能理性地解决问题,长时间地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玉霞和孙国锋先后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孙国锋与王玉霞离婚。 由于王玉霞在外打工,长时间不回家,婚生女王子轩大部分时间由父亲孙国锋照顾生活,且孙国锋有稳定的收入,为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由孙国锋抚养,孙国锋表示王玉霞不承担抚养费,本院予以认可。 原被告结婚时,被告陪嫁29寸TCL电视机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阪神冰箱一台归被告所有。结婚时,原告给被告购买的白金和黄金戒指各一枚系原告所赠物品,应归被告所有,原告应返还给被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孙国锋与被告王玉霞离婚; 婚生女王子轩由原告孙国锋抚养,被告王玉霞不承担抚养费; 原告孙国锋与被告王玉霞结婚时,被告娘家陪送的29寸TCL电视机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阪神冰箱一台归被告王玉霞所有; 原告孙国锋返还被告王玉霞结婚时赠送的白金和黄金戒指各一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淑云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 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