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伍传法诈骗一案
| 关于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伍传法诈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5:39:32 |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驿刑初字第326号 |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灯林,男,1975年8月1日出生。 辩护人卢世启、刘国亮,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兰,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 辩护人栗钦,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项,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 辩护人钟卫国,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传法,男,1977年1月3日出生。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伍传法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建起、被告人伍灯林及其辩护人卢世启、刘国亮、被告人李兰及其辩护人栗钦、被告人吕项及其辩护人钟卫国、被告人伍传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伍灯林先后召集王某、李某清(二人均已判刑)、被告人李兰、吕项、伍传法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南国奥林匹克小区租房实施诈骗,被告人伍灯林采取先在《当代生意经》、《幽默讽刺》、《情感故事》等报刊杂志上刊登“彩票中奖神奇秘笈”广告,并购卖书籍和光盘后,将光碟、书籍通过物流方式以每套38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李兰、吕项负责发货及日常生活,王某、李某清及伍传法负责接听被害人咨询电话,并向被害人谎称所提供的彩票中奖神奇秘笈预测的中奖号码中奖率高,打开光碟需购卖密码为由,让被害人往指定的银行账号上汇款,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5月份,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伍传法伙同王某、李某清等人骗取被害人郑某明人民币2000元。 2、2011年五六月份,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伙同王某、李某清等人骗取被害人侯某钦人民币2380元。 3、2011年6月1日、8日,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伙同王某、李某清等人骗取被害人朗某渊人民币3380元。 4、2011年6月2日、8日,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伙同王某、李某清等人分两次骗取被害人远某燕人民币3380元。 5、2011年5月至6月2日,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伙同王某、李某清等人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张彪人民币3380元。 6、2011年5月份,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及王某、李某清等人骗取被害人付某国人民币6000元。 7、2011年5月底至6月4日,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伙同王某、李某清等人分两次骗取被害人韦某革人民币3380元。 8、2011年5月底至6月6日,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伍传法伙同王某、李某清等人骗取被害人王某坤人民币9380元。 9、2011年5月至6月7日,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伍传法伙同王某、李某清等人骗取被害人位某臣人民币3380元。 10、2011年6月8日,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伙同王某、李某清等人骗取被害人王某瑞人民币6280元。 11、2011年5月份至6月8日,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伙同王某、李某清等人骗取被害人林某竹人民币3380元。 12、2011年5月份至6月12日,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伙同王某、李某清等人骗取被害人富某明人民币9380元。 13、2011年6月初至6月15日,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及王某、李某清等人骗取被害人赵某宏人民币9380元。 14、2011年5月份至6月16日,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伙同王某、李某清等人骗取被害人杨某生人民币1380元。 15、2011年6月初至6月19日,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伙同王某、李某清等人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2780元。 16、2011年6月初至6月22日,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伙同王某、李某清等人骗取被害人刘某丽人民币1380元。 另查明,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于2013年4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伍传法于同年5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通过电信多次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 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的亲属代三被告人共同全部退出赃款,大部分被害人表示谅解四被告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伍传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员供述、被害人陈述、账本、通话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退赃情况说明、已生效同案犯判决、到案经过、赃款移交清单、退款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灯林作为组织者,先后召集被告人李兰、吕项、伍传法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取能够预测彩票中奖号码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参与诈骗财物金额7062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伍传法参与诈骗财物金额1476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伍灯林是犯意的提起者和实施犯罪组织、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兰、吕项、伍传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从轻处罚。四被告人通过向不特定人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多次实施诈骗,依法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减轻或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伍灯林、李兰、吕项共同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共同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灯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李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 三、被告人吕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 四、被告人伍传法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 上述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红宇 审 判 员 耿梅红 代理审判员 王纪锋
二O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