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刘成喜危险驾驶一案
| 关于被告人刘成喜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5:37:24 |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驿刑初字第386号 |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成喜,男,1953年4月9日出生。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成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刘成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成喜酒后驾驶轿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丰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骏马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检验,刘成喜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成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物证照片、视听资料、查获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喜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成喜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成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成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成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3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红宇
二O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