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全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董全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5:49:11 |
|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确刑初字第219号 |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全成,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全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全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董全成驾驶豫QMG669号两轮摩托车,沿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由南向北左拐弯行驶到解放路时,与石××驾驶的沿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雅迪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乘坐人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董全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0.0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全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孙××等人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全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全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全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新 文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