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一案
| 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6:04:47 |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189号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新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刑诉[20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康薇、马军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中国平衡态医学健康研究工程周年庆典回馈老客户抽奖活动,以其老客户抽奖中奖需缴税为由,骗取客户赵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11人现金共计39080元,另王某某虚构中国平衡态医学健康研究工程周年庆典回馈老客户优惠活动,以其老客户购买保健品优惠为由,骗取客户景某某、张某某等4人现金共计24832元。王某某还以短期借款为由,骗取老客户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现金11000元。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收条、业务凭证、借条、情况说明一份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辩称,诈骗赵某某等十一人的现金39080元属实,但其余指控诈骗数额因我公司拥有此优惠权利,且借款将来偿还,故指控诈骗事实部分不符。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中国平衡态医学健康研究工程周年庆典回馈老客户抽奖活动,以其老客户抽奖中奖需缴税为由,骗取客户赵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11人现金共计39080元,另王某某虚构中国平衡态医学健康研究工程周年庆典回馈老客户优惠活动,以其老客户购买保健品优惠为由,骗取客户景某某、张某某等4人现金共计24832元。王某某还以短期借款为由,骗取老客户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现金1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2年3月份左右,我当时还在凯撒商场上面平台2楼做中国平衡态医学健康工程产品“灵芝保尔”的代理,我因为赌博输钱,又要进货,资金周转不灵,就想先弄点钱周转一下,就找到公司一个叫陈某某的老客户,骗他说工程开展活动,他中了二等奖,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三千多元,他就给了我3300元现金,并让我给他打个收条,我就给他打了收条,拿着钱走了。过了几天我给老客户刘某某打电话,说他在我这里买的保健品中了二等奖,一共价值两万多的保健品,但是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5360元,他就同意了,第二天我去他家找他,他就把钱给我了(当时他老伴陈美荣也在场),我就走了,后来也没有再跟他联系。过了几天我又给另外一个老客户杨某某打电话,我说我们公司举办一个老会员的抽奖活动,她中奖了,我给她说她中了三等奖,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她同意了,最后我去她家(她老伴也在场),杨某某给了我3000块钱,我就走了,也没有再跟她联系过。然后我到老客户赵某某家,我给他说我们公司有个抽奖活动,他中奖了,中了二等奖,价值两万多的奖品不过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5360元,他说他不要这些奖品,我说我们还有别的优惠活动,要不你买一点产品我送给你别的东西,然后我去他家找他拿了3000块钱(他老伴也在),第二天晚上大概六点多,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孙子有病,继续用钱,这些产品他不要了,要我把钱退给他,我同意了,第三天晚上六、七点赵某某和他老伴一块到开源路口皇朝娱乐会所门口我把3000元又还给了赵某某。后来我没有钱,就把公司关门了,我去了成都,想着等赚点钱回来,再还钱给他们。我们公司在三四月份没有举办抽奖活动。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人没有中奖,我是骗他们的。后来到最后我实在周转不开,没办法我就跑了。杨某某、刘某某打的有收条,其他的我记不清楚了。 2012年3月份,我给一个客户张某某打电话说公司有优惠,但是我手里周转不开,想借她1000块钱,她就同意了,然后我去她家借了她1000块钱,给他打了张借条,过了几天我给一个客户张贺琴打电话,说公司有优惠活动买商品送商品,问她参加不参加,她说不要,我说可以让我用她的名字参加优惠活动,她先垫一部分钱等商品回来之后,我把商品买了,钱还给她后再给他一部分商品,还可以给部分回扣,然后我就从她那里拿了5900余元钱,然后我就走了,也没有给他们联系,我又给另外一个客户景某某打电话说公司有优惠活动,让他参加,参加后5900余元钱,买两箱“灵芝保尔”产品,然后送他一箱,第二天我去他家找他,他把钱给我了。我当时手里钱周转不开,想借钱进货做优惠活动。我们公司当时有优惠活动,我是我们公司的平顶山代理,利润很大,公司给我个人有权利做优惠活动,可以做优惠活动,当时我也有产品,但是当时钱周转不过来,所以我就没有再给他们产品和资金。我骗的钱和借的花完了。我还借过一些客户的钱,具体借谁的我都记不清了。我记得名单都在成都的住处,拿到名单我就想起来了。 2008年我代理中国平衡态医学健康工程,2012年3、4月份我才把工作部停了。我当时也没有和公司做任何沟通,公司也没有解除我工作部的正式文书。我拿客户的钱总共分三类情况,第一种情况,我骗客户说抽奖他们中奖了,让他们交个人所得税,骗了几个客户,第二种情况,我给客户说我这段时间资金紧张,向客户借钱,第三种情况我给客户说公司举办优惠活动,让客户参加,客户说用不了那么多产品,给我钱之后说产品回来之后,让我帮忙处理一部分产品,所得利润我们分。我一共从客户手里拿了5万块钱左右。在2012年3、4月份之前我就欠了外债许多钱,我拿到这钱之后就把这钱还以前的债了。 我在凯撒的店铺关门后,我还想搞一次促销活动,赚点钱继续做生意,但当时手头确实没有钱,就向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借钱,还给他们打了借条或者收条,但我在向他们借钱时都给他们宣传了促销活动,想让他们参加,但他们都没有参加,我就想着活动赚钱后就把钱还给他们,可结果是活动没有开成,钱也花完了,没钱还他们了。 景某某的5952元,张某某的5952元,郑某某的8928元是我告诉他们公司搞优惠活动,他们参加活动购买产品的钱,但是直到现在我去成都,也没有把产品给他们,也没把钱退给他们。 我一共骗了赵某某5000元,陈某某3300元,刘某某5360元、杨某某3000元,李某某2000元,张某某4000元,周某某3500元,张某某3000元,杨某某1500元,梁某某4320元,王某某4100元,这些人是我以中奖的名义骗人家的,还有就是赵某某的3000元钱后来还给他了,其他的像景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四人都是他们自愿参加优惠活动交的钱。没有给他们产品是因为资金周转不开活动没有搞成。我的15093843771手机丢了,13033819855在年底就停用了。还有王某某的事情,他当时就是购买产品,他取走了一部分,剩余部分也让我保管,他说等他吃完了再拿,再就是张某某,冯某某,张某某我们纯粹是经济问题,与此事无关。 我现在很后悔,不应该去骗这些老人的钱,他们都很信任我,我却骗了他们,我骗他们的钱我一定想办法还上,尽量弥补我的错误,请司法机关给我一个悔过的机会。 康某某是我的老客户,他在我这儿存了一箱货,他的灵芝保尔没吃完也一直没有向我要,冯某某也是我的老客户,我借他了4000元钱,给他打了借条,张某某是我的老客户,2010年做活动的时候在我这儿存了5000元钱,他买了我的产品而且还参加了两次旅游,估计剩下不到1000元钱在我这儿,王某某和康某某的情况一样,他买了我两箱货,我给他了壹箱,还有壹箱存在我这儿,他一直没有拿。 2、证人陈某某证言:王某某是中国平衡态医学健康研究工程平顶山工作部的部长,我经常参加他们组织的推广活动,我也买过他卖的东西,我们就认识了,2012年3月2号上午王某某来到我家给我说2009年去北京参加健康报告会的老会员总部成立4周年优惠抽奖,我们平顶山有三位抽中了2等奖,我是其中一个奖品价值一万多,需要交税三千多元,总部催着要让领奖,让我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他一份,便于上交领奖,我有点不相信说你给我开个收条,他马上给我开了个收条,写明了钱数、奖品名称,我当即就给了他三千五百元钱,他说三千三百元就够了,又退给我200元钱,他说有一个星期东西就能回来,然后他就走了,过了一星期我给他打电话,他说东西在路上走着呢,又过了一个星期,我给他打电话,他电话打不通了,我听说他还骗了好几个人,然后我就来报案了。我不知道王某某公司是否举办有四周年优惠抽奖活动。他没有给我奖品,他拿到钱之后就跑了,电话也打不通了。他给我打了收条,内容大概是我中了奖,奖品有4件灵芝保尔、1件圣华胶囊、1床空调床垫、托玛琳九件套,他骗走我3300元。 3、证人刘某某证言:2012年3月4日下午6点钟左右,在凯撒小区卖保健品的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买保健品中奖了,还说了些恭喜的话,之后他就来了我家,说我中了二等奖,奖品总价值为26800元,需要我交纳20%的税,共计5360元。我说我没有现金,明天再给他。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王某某又来我家,我就把5360元现金给了他,他也没有打条,还说奖品中的保健品我两年吃不完,不如他替我卖了,能卖7800元,卖之后给我6500元,还说他是农村人,出来不容易,不管卖多少,剩下的钱给他,我同意了他就带着钱走了。过了一星期左右,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说床垫是从外地发来的,还得等几天,又过了几天,我再给王某某打电话就是没人接。 4、证人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等证言证实被诈骗的经过与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内容相一致。 5、证人景某某证言:2012年3月16号上午10点半左右,在市区凯撒市场开店的中国平衡态医学健康工程平顶山工作站站长王某某到我家,告诉我说:北京工程总部举行成立4周年大型庆典活动,对老会员进行优惠活动,其中平顶山有七个名额可以买到优惠产品,买二赠一,优惠活动总部只对老会员个人,不对工作站,我是其中一个。王某某还说要是我用不完,可以留两箱给他处理,这两箱的6000元钱他到时给我,但我现在需要先付6000元购买。因为我在前年10月份在王某某处购买了保健药品“灵芝保尔”两箱,赠送了半箱(九瓶),付现金5952元,且我和王某某打交道已有三年之久,就听信了王某某的话。我取出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王某某,王某某给我留下了他的联系电话,号码是15093843771。然后我和王某某于11点左右一块儿到文化宫北门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我用我的和妻子的二个存折,一共取出6000元现金交给了王某某。 第二天下午,我听别人说王某某是骗子,不能给他钱,我当时还不相信,就拨打他留给我的手机号码,可提示音是停机,后来连续几天打这个电话都是停机,我就到王某某在凯撒的店去找,可该店已经关门了,屋里什么也没有了,我这才知道被骗了。 6、证人张一宜证言:王某某是北京平衡态医学健康工程平顶山分部的部长,他在体育路凯撒小区有一个办公室,我一直买他们公司的 “灵芝保尔”产品,我都很相信他,2012年7月7号上午王某某到我家来了,他给我说平衡态医学健康工程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要在平声影剧院针对老客户搞了一个优惠活动,只需要8800元,就可以买两箱灵芝保尔,另外再赠送两箱。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家里就有四千元钱,而且也不想买灵芝保尔了。王某某说四千元可以先给他,他寄去总公司,定下产品,7月16日前就把钱还给我,并且再给我两件灵芝保尔等产品。我想着王某某7月16日前就把钱还我了,于是我就给了他四千元钱。当时他还给我打了一个收条。7月16日我给他打电话,他电话打不通了。后来我就再也没有联系上他。 7、证人张某某证言:2008年的时候我在北京平衡态医学保健公司平顶山工作部买“灵芝保尔”保健药品,王某某是那里的部长,那时候我们就认识了。后来吃灵芝保尔的保健品效果也不怎么样,于是我就再也没有去过。后来王某某一直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工作部,我也没有去过。我和王某某有两三年都没有见过面。2012年3月13日上午,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平衡态总部正在搞四周年庆典优惠活动,回馈老顾客,以前买过灵芝保尔的前18名顾客可以买两箱送一箱,另外加送洗脚桶一个,床垫一个,王某某让我买,他还说已经有好几个老客户已经买过了。我说我不要药。王某某说不要药也可以,他用我的名字报上名,还让我先把钱垫上,灵芝保尔回来后不出5天就可以卖完,卖完后把钱原封不动还我,另外再给我2000元,还把洗脚桶一个,床垫一个给我。我想着王某某在工作部干那么长时间了,还是部长,就挺相信他,然后下午王某某跟着我从沿河路北头矿工路西边的农村信用社取了6000元钱,在银行就给了王某某,我也没有让王某某给我打收条,然后我就走了,第二天我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电话关机了,我一打听,一块在平衡态买产品的朋友都说被王某某骗了。 8、证人郑某某证言:我以前在平衡态医学工程平顶山工作部王某某处购买过“灵芝保尔”的保健品,2012年5、6月份,王某某用一个号码为18237515509的手机号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家没有,我告诉他在家,到7月初,王某某来到我家,和我说平衡态医学工程平顶山工作部要开展庆祝活动,决定对部分老会员有个优惠活动,购买一年半“灵芝保尔”,送“托玛琳”水机一台,还要赠送一些其他保健品,并拿出二张打印的单子,一张是享受优惠活动的老会员名单,一张是优惠活动的具体内容,我在名单上看到有我的名字,当时我认为优惠活动很正常,就同意参加活动,王某某还说如果保健品用不完,他可以帮我处理一部分,还说会议规模大,要进行预演,开会时间他会提前通知我,还让我准备一个发言稿,在会议上代表老会员发言,我买的保健品一到货就给我送过来,但赠品要在会议上发等。王某某告诉我一年半的“灵芝保尔”需要缴款8928元,我就取出工资卡,王某某跟着我一起到了矿工路人民电影院旁边的农行,我取出了7000元现金,王某某说剩下的1928元他可以先给我垫上,并给我打了一张收条就走了。又停了三四天,王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他现在钱比较紧张,不能替我垫钱了,让我把剩余的1928元钱给他,并和我约好在交通医院旁的胡同口等,我就去银行取了钱,在交通医院旁边的胡同口和王某某见了面,给了他1928元现金,王某某将他上次给我打的7000元的收条收回,又给了我一张提前写好的8928元的收据,收据上盖着中国平衡态医学健康工程组委会办公室的公章,还有王某某的签字,然后他就走了。我一直等到7月底,也没有等到王某某的消息,给他打电话,电话关机,到他店里找,店已经关门了,后来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工作部已经解散,王某某在到处骗人,直到前两天,我才听说王某某已经被中兴路派出所抓住了,就过来报案。 9、证人张某某证言:我以前在中国平衡态医学健康工程平顶山工作部购买过“灵芝保尔”的药,留下了联系方式和电话,2012年7月11日上午10点半左右,中国平衡态医学健康工程平顶山工作部部长王某某来到我家,说一个叫赵林的教授14号要来平顶山卖药,17号还要作报告,王某某说以我的名义卖药,买了以后王某某再买下,这样我需要先付8929元药钱,我说我没有钱,再说这药和东西没用我不吃,最后王某某让我借给他2000元钱,并说15号中午钱还我,后来我就在家给了王某某2000元现金,王某某给我打了一张借条,然后他就走了,以后就再也联系不上王某某了,后来才听张国宇说王某某的工作部垮台了,现在到处骗人,已经骗了不少人了,并让我到中兴路派出所报案,我就来报案了。 10、证人张某某证言:2012年3月17日,王某某给我打电话然后去我家,让我买灵芝保尔,说有优惠,而且买回来再卖出去还可以给我钱,之后,他说公司现在没钱,想向我借点钱,我就给他1000元钱,他走的时候,我让他给我打张欠条,他说可以就给我打了一张,后来别人告诉我说王某某跑了,我才知道被骗了。 11、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原来一直在凯撒小区北京平衡态医学保健公司平顶山公司买“灵芝保尔”保健药品,王某某那里的部长,2012年3月18日上午,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总部正在搞一个优惠活动,回馈老顾客,可以以9000元买他们平衡态的原价15000元的保健品,让我买,他还说已经有好几个老客户已经买过了,就差我了,我老伴有病马上要住院了,我说我没有钱,他说这个优惠挺划算的,你如果不要挺可惜的,要不先买回来之后把产品卖了,优惠的这6000元咱俩对半分,我说我不要,然后王某某说我也想把这产品买回来可他手里之后4000块钱,不够,然后我一看他也是挺难得,我就说我这里有5000块钱,不过是老伴的救命钱,我先给你垫上,不过你用过之后产品回来卖了之后就把我的钱还给我,王某某说你给我钱,我把产品买回来,十天以后就把钱还给你,因为我们经常打交道,我也挺相信他,然后下午王某某跟着我从银行取了5000元钱,在银行就给了王某某,然后我们就去了凯撒小区他们平衡态公司把钱给了王某某,我还让王某某给我打了一个收条,然后我就走了,过了一个月我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电话关机了,我一打听,一块在平衡态买产品的朋友都说被王某某骗了。 12、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原来在中国平衡态医学健康研究工程平顶山工作部买过他们的产品,2012年3月23日上午,王某某来到我家,给我说中国平衡态医学健康研究工程总部为了感谢老用户搞了一个优惠活动,买一个疗程的产品送价值一千多元的产品,我说我不需,我不买,王某某说你要是不要我要,让我以我的名义买产品,买回来之后把产品卖了可以赚很多钱,他问我要了我的身份证号说是上报给总部,然后他说他这一段手头周转不开,先借我3000元钱,他先给我打了一张借条,然后我和他一块到光明路中段的农行一块取了钱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就走了,后来我听说王某某骗了好多客户的钱跑了,我给王某某打电话,他关机了,我才知道我被骗了。 另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一份、收条、业务凭证、借条、 情况说明一份。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辩称部分款项不属于诈骗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文 革 审 判 员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文 罗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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