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军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郭军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6:14:51 |
|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确刑初字第184号 |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军,又名郭二强,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6月2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3)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军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军于2013年1月份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认识受害人耿××,此后郭军化名“郭海洋”并虚构工作情况,隐瞒已婚事实,以请客送礼跑工程、追要工程款押金需要钱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耿××的钱财,总价值136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耿××的陈述,证人耿××、陈××、韩××、郭××、孙××、丁××等人的证言,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条,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军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补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新 文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