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与邹盼盼、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与邹盼盼、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6:39:14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长民二初字第03761号 |
住所地:长葛市市区钟繇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书枝。 委托代理人:马宝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盼盼,男,30岁。 被告:张海军,男,1976年4月9日生。 原告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邹盼盼、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其委托代理人马宝杰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6日,被告邹盼盼到原告公司购车,欠原告购车款12450元,由原告公司员工张海军担保。原告多次索要货款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邹盼盼、张海军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1年12月6日,被告邹盼盼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邹盼盼欠原告货款12450元,被告张海军对此货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邹盼盼、张海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邹盼盼从原告处购买三轮车12台,支付部分货款后,下欠原告12450元,于2011年12月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追要货款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邹盼盼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被告邹盼盼欠款不付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海军承担连带责任之请求,因原告向本院出具的欠条不能证明被告张海军是欠款担保人,故对原告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答辩、不举证、又不应诉,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盼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欠款1245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元由被告邹盼盼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红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代理审判员 李亚飞
二O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红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