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振齐危险驾驶一案
| 翁振齐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7:21:11 |
| 淇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淇刑初字第131号 |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振齐 ,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3年8月2日被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振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振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翁振齐无证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淇县S22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淇县西岗镇淇河桥西300米处,与前方同向推电动车行走的冯瑞军发生碰撞,造成冯瑞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翁振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鹤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翁振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1mg/100ml。经淇县公安局交警队主持调解,翁振齐与冯瑞军于2013年8月13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翁振齐赔偿冯瑞军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00元。赔偿款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振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瑞军陈述,证人翁XX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附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鉴定结论告知笔录,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冯瑞军诊断证明书,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户籍证明、强制措施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振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翁振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翁振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翁振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行政拘留14日已折抵。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盈
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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