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智勋危险驾驶一案

文 / 淇县人民法院
2016-07-11 12:19
孙智勋危险驾驶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26 17:17:14
淇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淇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智勋,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撤销取保候审予以逮捕,2013年7月6日被抓获归案。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智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智勋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于2012年8月6日申请补充新证据,本院决定本案延期审理,时间为一个月。因孙智勋在审理期间脱逃,本案于2012年9月7日中止审理,2013年7月6日孙智勋被抓获归案,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7日21时16分,被告人孙智勋无证醉酒驾驶豫F75575号两轮摩托车沿淇县淇石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包公庙西段,与张瑞红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孙智勋及张瑞红车辆乘车人王炳文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瑞红驾驶三轮摩托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张瑞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智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鹤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孙智勋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智勋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瑞红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附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鉴定结论告知笔录,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郑州铁路公安处汤阴站派出所抓获经过,被告人孙智勋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智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孙智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智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3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士清    

                           审  判  员  李  盈

                                 人民陪审员  贾玉周

                             二O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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