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魏X单与被上诉人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魏X单与被上诉人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38:52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三终字第27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X单,女。 委托代理人许文生,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男。 委托代理人张中仁,男。 委托代理人古水泉,长葛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魏X单因与被上诉人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民一初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X单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文生,被上诉人张X的委托代理人张中仁、古水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魏X单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胡琰峰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