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方涛贩卖毒品一案
| 陈方涛贩卖毒品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7:17:21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长刑初字第00275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方涛,男,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2013年5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方涛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方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方涛在长葛市铁东路北段“奔马小区”内卖给吸毒人员胡XX毒品一包,获利120元; 2、2013年5月25日中午,被告人陈方涛在长葛市铁东路北段“奔马小区”一出租屋内卖给吸毒人员谷X毒品一包,获利90元; 3、2013年5月25日下午6时许,长葛市公安局在被告人陈方涛在长葛市铁东路“奔马小区”租房处,扣押含海洛因物质5.2克,扣押含咖啡因物质16.6克,现毒品已上缴。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方涛的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另查明,被告人陈方涛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吸毒人员胡XX。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方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谷X、胡XX、李XX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长葛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上缴毒品单据、鉴定意见、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陈方涛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长葛市公安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方涛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方涛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吸毒人员胡XX,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方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岳全中 审 判 员 赵明辉 审 判 员 刘 芬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