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诉鲁建岭离婚纠纷一案
| 张慧诉鲁建岭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8:24:14 |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沈民初字第41号 |
原告张慧,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中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建岭,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慧诉被告鲁建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慧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中华,被告鲁建岭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慧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底相识,于2005年农历11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 2006年12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4月25日生育长女鲁一X,2008年6月4日生育次女鲁二X,2010年4月15日生育长子鲁三X。因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特别是在原告父亲生病期间,被告对原告前去医院护理时,时常横加干涉,其行为严重伤害了本来就薄弱的夫妻感情,导致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鲁一X、鲁二X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鲁三X由被告抚养,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0元;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20000元。 被告鲁建岭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培养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恩爱,并生育有三个子女 。被告视原告的父母、姊妹为自己的亲人,尽了应尽的责任。原告父亲住院期间,被告曾前去护理,后因自己的子女生病,被告返回家中,由原告前去专职护理,其也尽到了一个女儿应尽的义务。对于原告诉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被告不予认可,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双方经交往后互有好感,确立了恋爱关系。2005年农历11月11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06年12月2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分别于2006年4月25日生育长女鲁一X,2008年6月4日生育次女鲁二X,2010年4月15日生育长子鲁三X。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有两女一子,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如能互谅互让,互相尊重,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张慧与被告鲁建岭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慧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超宇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洪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