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少娟、晋书生、董慧民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罗少娟、晋书生、董慧民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7 16:33:52 |
| 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叶刑初字第9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少娟,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晋书生,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月10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慧民,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月10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少娟、晋书生、董慧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红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少娟、晋书生、董慧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被告人罗少娟同丈夫晋书生在叶县辛店乡李寨村董慧民家开的“清水池”浴池里开设赌场从中牟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少娟、晋书生、董慧民的行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少娟、晋书生、董慧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董慧民把位于叶县辛店乡李寨村“清水池”浴池自己所有的房屋租给被告人罗少娟、晋书生开设赌场并从中牟利。2013年1月9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少娟、晋书生、董慧民的供述;证人李某某、马某某、李军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所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少娟、晋书生、董慧民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罗少娟、晋书生、董慧民归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交纳罚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少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晋书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董慧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溶溶 审 判 员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孙向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晨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