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亚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小亚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7 16:18:40 |
| 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叶刑初字第10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亚,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雅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3日19时40分许,李小亚驾驶豫D—L8568号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叶县昆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田庄乡东李村路口左转弯下路时,与由北向南陈云峰驾驶的无牌照大阳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云峰、陈军峰受伤,两车有损的交通事故。陈云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8月14日,叶县交警大队认定李小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军峰的陈述,证人孙某某、胡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和调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亚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小亚当庭认罪,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小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孙向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顺利 |